一、办理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43号);
(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
(三)《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鲁民[2009]86号)。
二、办理条件
属于补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四)一般应提供2个以上战友出具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五)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六)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九)《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六、决定机关
山东省民政厅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四)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后,对达到评残等级的,填写《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书面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公示意见、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查;
(六)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七)省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
八、收费标准
无
九、各县区民政局优抚股地址及咨询电话
东营区民政局优抚股:东营区新区3号楼 0546-8256190
河口区民政局优抚股:河口区得盛街51号 0546-3659719
广饶县民政局优抚股:广饶县易安路3号 0546-6456843
垦利县民政局优抚股:垦利县中兴路86号 0546-7737302
利津县民政局优抚股:利津县利一路153号 0546-5681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