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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残疾等级
2013-07-26 12:39:36 崔鹏    (浏览次数)

                

一、办理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43号);

(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

(三)《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鲁民[2009]86号)。

二、办理条件

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

(二)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资料和原残疾证件;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五)《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申请受理机关

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六、决定机关

山东省民政厅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调残资格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四)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后,对达到调残等级的,填写《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并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书面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公示意见、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查;

(六)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调残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七)省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调残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

八、收费标准

九、各县区民政局优抚股地址及咨询电话

东营区民政局优抚股:东营区新区3号楼    0546-8256190

河口区民政局优抚股:河口区得盛街51   0546-3659719

广饶县民政局优抚股:广饶县易安路3    0546-6456843

垦利县民政局优抚股:垦利县中兴路86   0546-7737302

利津县民政局优抚股:利津县利一路153  0546-568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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