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43号);
(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
(三)《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鲁民[2009]86号)。
二、办理条件
属于新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下列的人员,并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一)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007年8月1日以前发生的有关第(二)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五)项事项不予办理。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四)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六)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七)一般应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八)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出院小结;
(九)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十二)《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六、决定机关
山东省民政厅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四)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后,对达到评残等级的,填写《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书面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公示意见、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查;
(六)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七)省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
八、收费标准
无
九、各县区民政局优抚股地址及咨询电话
东营区民政局优抚股:东营区新区3号楼 0546-8256190
河口区民政局优抚股:河口区得盛街51号 0546-365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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