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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领证时告知双方对方婚史
发言人账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14-01-07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您好,我是未婚,我丈夫是离异,领证前告诉我离过一次婚,领证时工作人员也没有告知他的婚史,婚后他存在家庭暴力,而且我发现他实际已经离婚两次,与我是第三次结婚,我现在打算离婚。想请问*工作人员在给我们颁布结婚证时能在系统里看到他的两次婚史,为什么不能告知。现在骗子太多,但得知结婚对象的婚姻历史应该是合法权益,民政局不应该告知一方对方离婚几次吗
回复内容

 您好:
    目前,在1997年1月1日前办理的婚姻登记在全省婚姻登记系统里查不到,只有1997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婚姻登记情况,在现在的婚姻登记系统能查到,不知道您什么时候办理的结婚登记?从您所反映你的丈夫在与你结婚前有2次婚史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权利或者说没有义务告知于你。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结婚必须是双方自愿,也就是说你结婚时对对方要做到充分的了解,至于你婚后,出现了家庭暴力和对方有2次婚史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没有直接的关系。  

答复科室: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833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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