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
办理机构:各区县民政局
收费标准:免费
申办条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申办材料及办事流程:(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予以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批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免费发给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本人。
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6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