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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服务规范
2013-12-06 09:23:53 民管局    (浏览次数)

 

 

 

一、服务事项

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基金会登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利用等服务。

二、服务对象

1.社会组织发起人、申请人等;2.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3.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利用人。

三、服务内容

1.社会团体登记包括:(1)社会团体筹备核准;(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7)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8)社会团体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审查;(9)社会团体换届审批;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11)社会团体备案事项;(12)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补办、印章补刻。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包括:(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5)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事项;(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办、印章补刻。

3.基金会登记包括:(1)基金会设立登记;(2)基金会变更登记;(3)基金会注销登记;(4)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5)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6)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7)基金会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审查;(8)基金会换届审批;(9)基金会章程核准;(10)基金会备案事项;(11)基金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补办、印章补刻。

4.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包括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及律师、诉讼代理人等提供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查阅服务。

四、服务部门

社会团体: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市级民政局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市、区)及以下区域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基金会:省民政厅负责省内公募基金会和向省民政厅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向本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利用: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五、服务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3)《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4)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民政部令第23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5)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6)民政部《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7)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8号);(11)《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12)《民政部关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168号);(13)《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团体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函〔1990203号);(1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15)《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52号);(16)《民政部关于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和政治活动家名字命名社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1246号);(17)《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组通字〔200323号);(18)《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349)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3)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4)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7)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8)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01306号);(9)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10)民政部、劳动部《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01297号);(11)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12)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1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349)等。

3.基金会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3)民政部《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号);(4)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民政部令第31号);(5)《民政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270号);(6)《民政部关于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5638号);(7)《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349)等。

4.关于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说明: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349)要求,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指从事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等经济类社会团体,包括异地商会。科技类社会组织,指自然科学、技术科学领域的学术性、科普性、综合性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指从事社会福利、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及社会事务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等社会事业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指围绕城乡社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上述四类社会组织在办理社会组织各项业务时,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国家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利用服务:(1)民政部、国家档案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01号);(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档案局《山东省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鲁民〔200254号)等。

六、服务流程

(一)社会团体登记

1.社会团体筹备核准

按照名称核准→筹备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下达同意筹备批复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组织。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齐鲁等字样;④拟任负责人(秘书长及以上职务)在业务上具有代表性、权威性;⑤有固定的住所;⑥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⑧异地商会的注册登记要坚持地域对等原则,发起人要具有代表性、广泛性。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及可行性报告。②发起人身份证明。发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等。发起人在本行业、产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相关资料。包括发起人的生产规模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研究成果、相关著作等。

名称核准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筹备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筹备申请书。主要包括成立的理由,宗旨和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住所、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章程草案等情况。该申请书由发起人签署。发起人为单位的,由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发起人一般为3-7个。② 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③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人无偿提供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注明期限;租用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分别说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简历等身份情况。⑤验资报告。发起人确定开户银行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社会团体开设银行账户证明书”开设临时银行账户,注入注册资金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⑥《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⑦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申请筹备的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筹备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现场勘查;③承办人初审;④部门负责人审核;⑤机关负责人审批;⑥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准予筹备的,向发起人下达批复;不予批准筹备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发起人收到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复后,应成立筹备机构(筹委会、筹备组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若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为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省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审批手续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省委组织部办理。在召开成立大会30日前,需提交《社会团体换届(成立)选举事先报批表》,拟任负责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一并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筹备工作符合要求;②章程内容完备合法;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⑤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在区域分布上具有广泛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⑦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⑧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筹备过程和召开成立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等情况;②成立大会通过的章程;③成立大会及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包括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并附与会人员名单;④选举的负责人名单;⑤《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⑥《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⑧《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成立登记的,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至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截止之日;不予成立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需要变更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名称。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包括对变更事项的表决情况并附与会人员名单③修改后的章程(草案);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⑤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提交通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2)变更住所。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包括对变更事项的表决情况并附与会人员名单③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社会团体所有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住所为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无偿提供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注明期限;住所为租用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情况;②理事会决议。包括对变更事项的表决情况并附与会人员名单;③原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⑤《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分为换届变更和届中变更,若新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须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

4)变更业务范围。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情况;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③修改后的章程(草案);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⑤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提交通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变更注册资金。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包括对变更事项的表决情况并附与会人员名单③验资报告;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住所变更的,可进行现场勘查;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变更登记的,收回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不予变更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颁发注销证明文件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被撤销登记等其他原因终止的;②完成清算。

社会团体清算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①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终止的内部程序。一般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②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成员应由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等构成。③清算组织行使职权进行清算,包括清理社会团体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公告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④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⑤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书。⑥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情况。②决定注销的会议决议。包括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并附与会人员名单。③清算报告书。④清算审计报告。⑤《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及财务凭证;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按照名称核准→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有规范的名称;②有固定的住所;③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④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无相同或者相似;⑤非地域性分支机构。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及可行性报告。

名称核准的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①设立申请书。包括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住所、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人无偿提供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注明期限;租用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③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包括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并附与会人员名单;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申请表》;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须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⑥社会团体在住所以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须提交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同意设立的意见。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申请设立的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现场勘查;③承办人初审;④部门负责人审核;⑤机关负责人审批;⑥准予设立登记的,制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不予设立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需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包括对变更事项的表决情况并附与会人员名单;③《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新负责人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若新任负责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须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住所变更的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变更登记的,制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不予变更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7.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颁发注销证明文件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办理机关:该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

受理申请的条件: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社会团体决定注销该分支(代表)机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的理由及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包括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并附与会人员名单;③《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印章;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社会团体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审查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的流程办理。办理机关为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社会团体申请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设立申请书;②《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的复印件;③《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④分支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初审③审核④审批⑤受理后3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的意见。同意设立的,出具同意设立的函;不同意设立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9.社会团体换届审批

按照召开理事会→提交换届事先报批材料→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团体应依照章程规定组织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社会团体换届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①召开理事会研究换届事宜;②会议召开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批;③会议召开7日前,社会团体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告登记管理机关;④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审议并通过上一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并通过修改后的章程、会费标准,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及指导下进行;⑤办理变更登记、报备事宜。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换届(成立)选举事先报批表》。拟任负责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须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②理事会会议纪要;③财务审计报告;④章程修改草案。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予以批准的,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①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对章程进行修改的,应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②组织机构的设置。理事的总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常务理事的总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③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原则为“一届一备、变更必备”。④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会团体负责人不得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超龄任职或延长任期的均须在换届选举前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公务员担任。⑤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⑥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通过的会费标准在30日内分别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按照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将章程草案事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②社会团体依规定的程序通过修改后的章程;③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予以核准的,归档;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1.社会团体备案事项

(1)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的备案

按照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依照法律规定,社会团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②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社会团体备案申请书,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内容。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③准予备案,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其他备案事项

按照申请→受理→备案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办事机构、会费标准及负责人等备案事项;②在法定备案期限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印章备案提交《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②银行账户备案提交《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表》;③办事机构备案提交《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④会费标准备案提交《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⑤需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申请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②备案。

12.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补办、印章补刻

按照发布遗失声明→受理→审批→补发登记证书或出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书》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印章遗失;②在公开发行的、覆盖社会团体活动地域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团体印章;②遗失声明。登记证书遗失声明应当注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③补发证书或出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按照名称核准→申请成立→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②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③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④有必要的场所。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可行性报告(两份,出资人签字/出资单位盖章)。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三份,正反面打印)。③出资人身份证及出资单位的法人执照复印件(两份)。

名称核准的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成立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成立登记申请书(一份)。内容包括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举办者名称或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等情况。②章程(一份)。章程需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出资人签字及出资单位盖章。登记注册为法人单位的,其章程参照省民政厅网站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法人)示范文本》制订;登记注册为个体或合伙单位的,其章程参照国家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或合伙的章程示范文本制订。③验资报告(一份)。④住所使用权证明(一份)。住所为租用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期在1年以上;住所为借用或无偿使用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同意借用或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明确借用或无偿使用的期限。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三份)。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三份,正反面打印)。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⑧其他必要的资料。

申请成立的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现场勘查;③承办人初审;④部门负责人审核;⑤机关负责人审批;⑥同意成立登记的,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不予成立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等需要变更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等情况;②理(董)事会的决议。包括对变更事项的表决情况并附与会人员名单③《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④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修改后的章程;住所变更的,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关于债权债务的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开办资金变更的,提交验资报告;⑤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变更登记事项和条件;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变更登记的,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收回原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发生分立、合并的;自行解散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完成清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①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终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程序;②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成员应由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等构成;③清算组织行使职权进行清算,包括清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公告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确定的原则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⑤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书;⑥清算活动结束后15日内,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情况;②董(理)事会关于注销登记事项的决议。包括对变更事项的决议情况并附与会人员名单;③清算报告书;④清算审计报告;⑤关于债权债务的说明;⑥银行账户注销凭证;⑦《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⑧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按照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章程草案事先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②民办非企业单位依规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了修改;③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②依照内部程序通过的章程。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③予以核准的,归档;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事项

按照申请→受理→备案→归档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账户、内设机构等备案事项。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印章备案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②银行账户备案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③内设机构备案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备案。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办、印章补刻

按照发布遗失声明→受理→审批→补发登记证书或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证明书》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印章遗失;②在公开发行的、覆盖本级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遗失的声明。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②遗失声明。应当注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办理流程:①受理;②审批;③补发证书或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证明书》。

 

 

 

 

 

 

 

 

 

 

 

 

 

 

 

 

 

 

 

 

 

 

 

(三)基金会登记

1.基金会设立登记

按照名称核准→申请设立→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②省内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③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④有固定的住所。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⑥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一式三份;②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③发起人身份证明和资产情况,一式两份。

名称核准的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发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基金会设立申请表》;②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发布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原始基金验资证明;捐赠承诺书;住所使用权证明;秘书长专职承诺书;⑦《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召开理事会议后提交:①基金会理事会关于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等的会议纪要;②理事会通过的章程;《基金会章程核准表》;《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⑥《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申请设立的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现场勘查;③承办人初审;④部门负责人审核;⑤机关负责人审批;⑥向发起人下达准予设立的批复。

基金会发起人收到批复后,应召开理事会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产生负责人。基金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在召开理事会或成立会议前30日,应提交《基金会换届(成立)选举报批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召开会议。基金会提交全部有效材料后,予以登记的,制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至本届理事会任期截止之日;不予登记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基金会变更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制发新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基金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类型、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等需要变更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②《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③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说明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④《基金会会议纪要》;⑤与变更事项相应的其他材料:住所变更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原始基金数额变更提供变更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书(若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是新增理事,须一并办理理事备案手续),不需提交以上②③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变更登记事项和条件;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变更登记的,制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基金会注销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颁发注销证明文件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②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③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④完成清算。

基金会清算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①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终止基金会的内部程序。一般情况下,基金会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②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成员应由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基金会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等构成。③清算组织行使职权进行清算,包括清理基金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公告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确定的原则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⑤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书。⑥清算活动结束后15日内,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基金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②决定注销登记的《基金会会议纪要》;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④清算小组出具的清算报告书;⑤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回《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全部印章、空白财务凭证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按照名称核准→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有规范的名称;②有固定的住所;③有基金会授权的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事项。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②可行性报告。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名称核准的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发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②《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③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④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⑤住所证明;⑥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需提交设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申请设立的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现场勘查;③承办人初审;④部门负责人审核;⑤机关负责人审批;⑥准予设立登记的,制发《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不予设立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等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②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③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住所变更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变更登记的,制发《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不予变更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收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颁发注销登记证明文件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分支(代表)机构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基金会决定撤销分支(代表)机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②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财务凭证等;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7.基金会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审查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归档的流程办理。办理机关为该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

受理申请的条件基金会申请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设立申请书;②《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的复印件;③《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分支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初审③审核④审批⑤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的意见。同意设立的,出具同意设立的函;不同意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基金会换届审批

按照召开理事会→提交换届事先报批材料→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基金会依照章程规定组织换届。理事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基金会换届应按以下流程进行:①召开理事会研究有关换届事宜;②会议召开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批;③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告登记管理机关;④召开新一届理事会,听取、审议并通过上一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并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组织机构;⑤办理换届变更事项、报备事宜。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基金会换届(成立)选举事先报批表》;②理事会会议纪要;③财务审计报告;④若修改章程,提交章程草案。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予以批准的,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9.基金会章程核准

按 照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的流程办理。

关于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请参见第五部分服务依据第4部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章程草案事先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②基金会依规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了修改;③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基金会章程核准表》;②理事会会议纪要;③理事会通过的章程(若修改章程,附章程修改内容及说明,加盖基金会印章)。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③予以核准的,归档;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0.基金会备案事项

按照申请→受理→备案→归档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印章式样、基金会换届或增减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等备案事项;②在法定备案期限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印章式样备案提交《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印章式样备案表》;②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秘书长变动备案提交《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申请表》、《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①受理;②备案。

11.基金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补办、印章补刻

按照发布遗失声明→申请补办→受理→审批→补发登记证书或出具《基金会刻制印章证明书》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基金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印章遗失;②在省级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基金会印章;②遗失声明。应注明基金会或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办理流程: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审批;③补发证书或出具《基金会刻制印章证明书》。

 

 

 

 

 

 

 

 

 

 

 

 

 

 

 

 

 

 

 

 

 

 

 


(四)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利用服务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批→出具证明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②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③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申请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申请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④其他单位、组织和公民可以申请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登记事项;⑤不违反国家关于涉密档案利用的规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组织档案查阅申请表》;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组织工作人员需持单位介绍信(原件),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律师需凭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原件);申请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需持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他公民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①确认管辖权;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批;④同意查阅的,出具证明材料;不符合查阅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服务要求

1.公开办事指南、办理时限、审批结果等服务事项,及时答复相关咨询,推行承诺服务,扩大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的透明度。

2.明确登记条件,规范登记程序,依法办理登记,实现社会组织登记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实行首问负责制,建立快捷的受理机制和高效的办事机制。

4.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受理、审查、核准等岗位职责,建立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有效的审批监督机制,确保服务质量。

5.及时归档并完成电子信息录入,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八、服务考核

1.审批合格率100%。

2.无违法审批现象。

3.无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4.无有效投诉。

5.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九、服务监督

1.建立服务流程记录制度,承办人员对服务事项进行全过程记录。

2.建立内部监督制度,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按照分工,各负其责,互相监督。

3.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月自查一次,不断改进服务。

4.建立服务公开制度,扩大社会监督,公开服务电话、信箱,及时收集反馈意见,提高服务水平。

5.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定期听取其意见建议。

6.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对服务事项进行满意度测评。

7.完善投诉监督制度,公开投诉监督电话,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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